12月18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即日起至2024年1月19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业内专家指出,相较现行版本,《办法》将提高准入标准、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同时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据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官网显示,《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于2009年发布,并在2013年《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进行了首次修订。这也意味着,时隔十年,《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迎来再次修订。
优化准入政策提高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
根据《办法》,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资产指标由此前的“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提高到“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5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而消费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也由此前的“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提高到了“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为何提高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提高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主要是为了“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切实承担股东责任”;而提高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则有利于增强其风险抵御能力。
“这符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严格中小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精神,有助于从源头上保障消费金融公司股东质量,压缩主要股东责任,也有助于维护市场适度竞争格局。”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中国网财经表示。
冰鉴科技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王诗强表示,大股东持股比例过低,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参与度不高,不利于大股东监控业务风险,也不利于事后追责。提高大股东持股比例有利于大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经营,把控业务风险,承担主体责任。
“之前的消费金融公司杠杆率要求是参考金融机构相关政策执行,一般是按照净资本的十倍左右开展业务,由此,很多发展快的消费金融公司不断增加实缴资本。新的杠杆率要求不低于4%,实际上是降低了杠杆要求,有利于消费金融公司拓宽外部融资。”王诗强表示。
增设部分监管指标加强消费金融公司治理
在业务范围方面,《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优化调整,强化业务分类监管,更加专注主责主业。一方面,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将“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等7项业务纳入基础业务,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服务”等4项业务纳入专项业务。另一方面,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并适当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股东流动性支持能力。
在强化风险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了关于消费金融公司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声誉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担保增信业务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全部贷款余额的50%,并在后续给予一定的整改过渡期。此外,要求消费金融公司杠杆率不得低于4%,限制盲目扩张。
“担保增信业务余额以及消费金融公司杠杆率,这两项指标都是与消金所涉贷款业务的风险类指标,反映出了监管对消费金融风险管理的关注,将有效引导消费金融公司关注业务风险质量,在监管规定的范围内实现业务的精耕细作。” 消费金融专家苏筱芮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在薪酬管理部分明确提出,消费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其中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50%。
“其实是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任的、审慎的发放贷款,要考虑未来坏账情况,这有利于消费金融公司健康、长远发展。”王诗强表示。
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机制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压实了消费金融公司消保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消保工作的各项机制,加强对合作机构规范管理,践行金融的政治性和人民性。
董希淼表示,针对消费金融公司客群下沉、消费者金融素养一般等情况,更加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机制,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加强消费者适当性管理,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
在董希淼看来,下一步,消费金融公司应更多运用金融科技,提升催收规范化和智能化水平。如招联锻造数智化催收核心能力,为70余家金融机构提供催收解决方案,助力行业降本增效,规范催收行为。
苏筱芮表示,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确实是一个重要趋势,伴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深化,持牌金融机构大量运用科技手段赋能传统业务,加剧了机构层面与金融消费者层面的信息不对称,与此同时,消费金融机构近年来也开展了线上化转型,金融消费者能够接触的线下渠道多为消金合作的场景渠道,在过往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因此需要加大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为构建消金行业的良性竞争秩序奠定优良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