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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农股份”或“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决定称,冠农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情节严重。上交所决定对公司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金建霞、时任董事李小红,时任独立董事何新益、胡本源、李大明、王传兵、万江春予以监管警示。

  ▲上交所公告截图

  相关决定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冠农股份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冠农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3.53亿元,营业成本3.53亿元

  公司子公司新疆冠农天沣物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修改原始单据等手段,将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条件的皮棉贸易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3.53亿元,占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8.14%,虚增营业成本3.53亿元,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二、冠农股份《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17.28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7.28亿元

  公司关于2022年上半年部分皮棉贸易业务及轧花厂承包经营业务的会计核算存在会计差错,虚增2022年上半年营业收入17.28亿元,占2022年半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51.64%,虚增营业成本17.28亿元,导致《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3年4月21日,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1年度、2022年半年度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业务的对应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追溯调减。

  综上,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情节严重。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其他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金建霞、时任董事李小红及时任独立董事何新益、胡本源、李大明、王传兵、万江春作为时任董事会成员,对其任期内公司的违规负有一定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3.8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金建霞、时任董事李小红,时任独立董事何新益、胡本源、李大明、王传兵、万江春予以监管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