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彼时风头正劲的西部某省会城市的港联第一大道迎来了一队神秘“看房客”。开发商、当地知名企业主张某强亲自作陪。

此后不久,港联第一大道南一座一层020号,南一座二层006/005/004/019号两家合计1354平方米的商铺悄然找到了买主。

更离奇的是,这两座市价高达3276.68万元的商铺,最终以1159.40万元的“捡漏价”售出,且买家仅实付500万。

粗步计算下来,售出价位三折,买家实付1.5折。

3年后,赫赫有名的港联第一大道项目成了违法建筑,这两家商铺背后的买家也随之浮出水面。

由此牵扯出了一场涉及当地银行高管和企业主的“花式”行贿案情。

曾是贷款“守门人”

此事的主人公是杨某,西部一城商行前副行长,也是银行公司业务条线的“老手”。

自2011年起,杨某就作为行领导分管该银行的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2015年起分管大客户业务部、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2016年起分管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小微业务部。

在一家银行里,公司业务部通常负责下属分子机构中超过一定额度权限的授信业务管理及全行对公存款营销推动。其中,超权限授信业务管理包括授信业务的尽职调查、方案设计、产品配置等。

银行贷款业务的流程有严格的制度安排:超过分行、管理行、直属行调查权的授信业务,由分支行进行基础调查后,报公司业务部进行再次尽职调查。

而一旦公司业务部发现相关分支行的调查不够完整、清晰。则会要求分子机构进行针对性补充调查。并且调查后的结构,还会按一定权限设定分别汇报给公司业务部部门总经理、分管行领导。最终,在分管行领导同意并在贷款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业务转贷款审批部审议。

而杨某,在当年,就是相关银行分管公司业务的行领导,可谓“位高权重”。

“妻舅”出马代持股份

这样的权力也给了杨某“权力寻租空间”。相关法律文书显示,在银行任职期间,杨某利用分管工作的便利,为当地企业主张某强名下的公司办理银行贷款业务提供帮助。

而所谓的帮助当然不是“免费”的。

2014年前后,为感谢杨某在其名下的公司办理银行贷款业务中的帮助,张某强以“拜年”之名,在一宾馆门口的车上,送了杨某20万元现金。

另据张某强供述,2013年3月份在一次吃饭聊天时,杨某便表示了想给其公司投钱分红的想法。后来,张某强直接将其南京和北京公司的股权各送10%给杨某。杨某则安排其妻子的弟弟董强去南京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

真是,为了贪钱,连妻舅都动用了。

“智取”高价商铺

然而,张某强在南京公司、北京公司却在贷款后相继倒闭,进行了破产清算。张某强对此“心里一直有愧疚”。在一次与杨某的见面中,张某强提出向杨某低价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港联第一大道的商铺。

由于所属银行规定高管不允许购买贷款企业的商铺,两人商定价格后,由杨某将张某强欲向其低价出售商铺的事情告诉其妻舅董强,并安排董强出面具体经办购买商铺合同事宜,董强受杨某指使,安排杨某的连襟曾某与张某强签订商铺经营权转让协议。

这两家商铺,一家建筑面积为381平方米,单价为10000元/平方米,合同总价款381万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一家建筑面积为973平方米,单价为8000元/平方米,合同总价款778.40万元,付款方式未选。两套商铺的面积总计1354平方米,两份合同的价款总计为1159.40万元。

后经委托评估公司评估,这两家商铺在协议签订日的市场价值评估总价为3678.29万元。

“项目黄了人情在”

但就是这1100多万元的“超低价”,一直到案发,杨某才给了一小半。而张某强见此状况,便顺其自然将剩余金额“一笔勾销”。

而且,在相关政府回首该项目后,张某强还计划安排不菲的“补偿”。

可谓项目黄了人情还在。

商铺“黄了”,罪名还在

让人没想到的是,更戏剧化的情节来了:

港联第一大道在建设、招商过程中,于2016年8月当地市政府将该项目定性为违法建筑,最终折两家商铺都被拆除。而杨某等人设法求偿未遂。

尽管受贿的资产“黄”了,但其受贿的行为却依旧存在。

在后续认定上,这笔受贿被一审法院认定为受贿未遂。在加上其余受贿行为,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100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公布的一则罚单显示,前述银行及其9家支行因员工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报送案件信息;印章管理不到位;贷款三查不到位造成损失;EAST数据质量管理不到位;未按监管口径统计普惠型小微企业数据等违规问题共计被罚款710万元。

而前述的高管杨某任职资格被取消,并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直至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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